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决定》明确,在前两批取消230项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就有取消留学中介资格认定的规定。
经总理李克强签批,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包括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项目的取消,取消审批后,教育部委会同工商总局研究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指导和服务。
文件原文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17-1-12)
国发〔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14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 国务院 2017年1月12日
附录1. 根据教育部 1999 年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 4 大条件:
(一) 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 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 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四) 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而该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称,第四条中“必备的资金”是指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备用金,以在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赔偿,其数额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在审批权下放至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后,这一金额还根据不同地域作了不同的规定,如重庆市的规定为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附录2:教育部登记的留学中介名单最后一次更新时间为2016年12月20日,随后,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取消留学中介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