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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人员如何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017-03-01 1773

根据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的有关规定,在外居住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即将回国工作的访问学者,结业回国前两周内来所在国大使馆或总领馆教育处凭护照、进修单位结业证书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如虽已结业,尚未取得结业证书或因特殊原因暂无法来使馆开具留学人员回国证明者,可在取得结业证书后委托他人持本人护照复印件、学结业证书原件前来大使馆或总领馆办理。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各类留学回国人员重要的身份和经历证明及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的凭证,而且他们在创办企业、安排工作、落转户口、子女入学、多生子女上户口、购置住房、申请国内各类科研基金、评定职称、报考公务员或研究生等方面都能够享受国家或各地、各单位给予留学回国人员的各种优惠政策或各种便利条件。